简介:当前,现行《行政诉讼法》对于一般行政诉讼案件不适用调解的规定与司法审判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协调和解的现象很不协调。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协调和解制度加以规定的做法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建立和谐统一的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应当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以法律的形式进行规范。
浅析行政诉讼协调和解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