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宪法解释权的归属是宪法实施的基础性问题,美国普通法院解释宪法的模式在树立司法至上权威的同时也面临着理论界对它的解构,由此产生的部门主义反对司法机关排他的释宪权,认为立法分支和行政分支也具有释宪的权力,各个权力分支在宪法为其划定的权限范围内独立地行使宪法解释权,并根据功能最优的分析方法确定各个机关释宪权的优先等级。通过对部门主义理论的梳理,呈现一种新的宪法解释制度设想,提出部门主义所体现的功能主义方法论是对宪法解释视角的理论重构。
论美国宪法解释中的“部门主义”——立法和行政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