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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罗建升(浚县人民法院,河南浚县456250)
  • 学科: 社会学 >
  • 创建时间:2009-07-17
  • 出处:《魅力中国》 2009年第7期
  • 机构:有这样一起执行案件,申请人甲男与被申请执行人乙女因同居关系析产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决乙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甲男彩礼款7000元。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乙女未按判决内容履行义务,于是甲男申请法院要求对乙女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按照申请人提供的乙女娘家的住址,向乙女送达执行通知,因为不认识被执行人,乙女母亲称乙女不在家,于是执行人员要求乙女之母代为签收执行通知书,乙女之母拒收,无奈执行人员将执行通知书留置送达。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内,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案件应该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但却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案件无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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