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关于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最早的规定只有一句话,即“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1994年底,总局下发了《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国税发[1994]244号),对货物期货增值税的证收作了具体的规定,即交割时由期货交易所开具发票的,以期货交易所为纳税人;交割时由供货会员单位直接将发票开给购货会员单位的,以供货会员单位为纳税人。但在实际工作中,还有一些地区以客户为纳税人。这样,对同一纳税行为就出现了三种纳税主体。这种情况的存在,容易导致税负不均,直接影响交易所、会员单位、客户三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并对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不良影响。那么,现阶段以谁为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