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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本文系作者2005年11月在南京大学所作的学术报告。作者首先阐述了人格权保护的基本法律概念,指出:一般人格权需要同时通过两种方式才能得到最有效的保护,首先是保护人的法益,其次是保护人的物质上的利益,也就是财产性的保护。存在于人格形象之上的人格物质利益权以及名流对其不能被媒体报道的日常事务所享有的人权,都不能排除对相互冲突的利益进行权衡。最后,作者得出结论,有效的人格保护与功能健全的媒体自由是不相互排斥的。

  • 标签: 物质利益 相互排斥 人格形象 《民法典》 南京大学 权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