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行政法逐渐从“防范国家权力”的干预行政模式之下迈向了“通过国家的权力.向国家要求权利”的给付行政模式。正是由于行政模式的转变,现行行政诉讼法已经不能应对给付行政的需求,主要表现为受案范围过窄、诉权保护期限的功能缺失和原告承担证明责任的范围狭小等七个方面。
简介:虽然新行政诉讼法对给付行政下积极给付之诉的判决方式加以修正,但其基本思路仍局限于传统的规制行政,未解决给付行政下行政诉讼制度的特殊问题。新行政诉讼法在受案范围、起诉期间的起算基点、诉讼类型、第三人的举证权利、原告的举证义务、调解制度、裁判依据等方面仍不能适应给付行政的发展。
现行行政诉讼制度在给付行政领域下遭遇的司法困境
给付行政模式下行政诉讼制度改革研究——以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为研究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