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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从而,确立了行政诉讼中的不停止执行原则,即指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而停止执行。这一原则在保障行政权的行使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该规定由于立法理论上的失误而使在实际操作中表现出来的缺陷也愈益明显。笔者拟对此进行分析并就改进措施方面提出个人的粗浅看法。一不停止执行原则的缺陷确立“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其理论出发点有二:一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先定特权。所谓效力先定特权,是指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后,就推定其是合法有效的,对行政主体自身和管理相对人产生拘束力。据此观点,进入诉讼中的

  • 标签: 具体行政行为 不停止执行 行政诉讼法 诉讼期间 强制执行权 人民法院
  • 简介:协会处罚权作为一种施加于违法或违规成员并减损其权益的权力,在性质上属于公行政权。这不仅因为协会处罚行为属于公行政的范畴,也能从协会处罚权的来源上加以证明。法律授予和行政委托的协会处罚权均属于国家行政权,但二者又存有差异;自治规范赋予的协会处罚权属于社会公行政权。准确界定协会处罚权性质的目的是将协会处罚权纳入行政法的调整范围,促进协会处罚权的规范行使,并为适用行政救济法解决协会处罚争议提供理论依据。

  • 标签: 协会处罚权 公行政权 国家行政权 社会公行政权
  • 简介:法治化是行政体制改革的本质要求与路径选择,必须在法治的框架内设计和实施改革,充分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领、促进和保障作用。行政体制改革的法治化应包括行政体制改革权的法治化和行政体制改革内容的法治化。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的法治化必须善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必须处理好改革与立法的关系,促进二者的互动共进;必须以公开透明和民主参与的方式推进改革,使改革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和强大的力量支持。

  • 标签: 行政体制改革 法治化 求证
  • 简介:利益的冲突和协调是社会的常态。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关系,利益平衡是法的价值取向。作为个人利益重要组成部分的私有财产权与公共利益之间是冲突和协作的关系。从历史角度看,西方国家和中国的公法都呈现出在保护私有财产权与保护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合理平衡的趋势。通过树立私有财产与公共利益平等保护的观念,在宪法中明确宣告对私有财产权的不可侵犯性,重点健全对行政权的规范和制约机制等,以实现私有财产权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动态平衡。

  • 标签: 私有财产权 公法保护 价值取向 公共利益 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