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胎儿是自然人基于自然规律出生时的初始阶段,是人类繁衍不可逾越的特定过程,忽视胎儿的利益就是忽视“人”的利益。随着工业文明不断地发展,环境污染、工业意外事故等侵害胎儿利益的案件越来越多,但在传统的民法理论中,胎儿是不能成为民事主体的。当胎儿利益遭受侵害去寻求民法上的救济时却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这与民法以人为本的要旨极不相符。在当今法治的社会,对胎儿利益进行民法保护是不可避免的社会问题,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论侵害胎儿利益的民事责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