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行政处罚领域采用一事不再罚原则,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促进依法行政,其以“过罚相当”为理论基础。行政处罚之一事不再罚具有不同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该理论的特点。此特点也决定了其“一事”的构成要件的不同:在行政相对人违法事项构成中,包含三个要件,即客观方面(行为或状态)、主体、主观方面。在具体的交通行政处罚中,对于一事的认定应区别不同情况,考虑到其借助于车辆而对人处罚及对交通违法检测方式的特性,采用(以时间或距离为标准的)切割法划分处断中的一事。对于闯红灯、违法停车、无证驾驶、超载或车辆改装事项,也采用切割法。其中,在合理的矫正期间终结后不改变违法状态的行为,应作为新的“一事”论断,而不受一事不再罚原则限制。超速和违法停车行为属于继续犯,无证驾驶、超载和违法改装车辆属于状态犯,对状态犯的处罚不宜适用切割法划分事数。
简介:“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制度并没有随着其被明确写入我国《行政诉讼法》而终止人们的争议。出庭应诉行为属于权利之性质决定了其具有可自由处分属性;诉权平等原则要求对于行政主体出庭应诉权,法院应该是保护而不是限制;司法权监督行政的有限性决定了其对行政权的监督要有边界,不能审查行政内部的日常自我管理行为;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干涉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事项仍面I临诸多困境。不能以暂时的效果来评价制度的合理与否,不能将行政机关首长负责制之管理方式等同于凡事必须负责人亲躬。行政诉讼法对于诉讼参与双方的平衡是通过有针对性的对诉讼地位以及举证规则的调整,而不是程序性的权利义务之不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