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是我国第一部完整的破产法,由于其制定的背景所限制,《破产法》(试行)带有明显计划经济的痕迹,在很多领域有所缺失,比如跨国破产领域、破产和解领域等等。经过二十年的破产实践,2006年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历经三次修改稿后终于出台,④建立起一套符合国际趋势的破产体系,自此填补了内地跨国破产领域的空白。然而,该法的规定过于原则,也未充分考量内地与香港的特殊关系,于实践中较难操作。在考察内地与香港跨境破产合作框架的现状基础上,应弥补其实践上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