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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我国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增值税制,实施了和国际上通行的价外税征收办法。为了使新旧税制相衔接,便于企业成本核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1993年底企业存货余额中原材料等金额,均按14%或10%(农产品)税率,进行价税分离。把分离出来的已征税额,转入“待摊费用——期初存货进项税额”科目待后处理。使企业1993年底存货中不再包含税金,便于企业与1994年以后购进的不含税货物相一致,统一了核算口径。这样做无疑是正确的,但问题是对分离出来挂在“待摊费用——期初存货进项税额”科目的这部分金额如何处理,成为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从企业角度讲,这部分已支付的税金,已和存货相分离,不能参加资金周

  • 标签: 进项税额 期初存货 存货余额 1993年 待摊费用 199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