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传统上,我国采用"诉讼法律关系论"作为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分析工具。但是,法律关系论并不适合民事诉讼法领域,今后宜将"民事诉讼行为论"作为基本分析工具。两大法系对诉讼行为论有不同的理解,我国应当创新"民事诉讼行为论"的内涵,以诉讼行为的概念和类型论、控制论、评价论和制裁论作为其基本框架。运用诉讼行为论这个分析工具对整个诉讼法律制度进行重构,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简介:'民事诉讼行为论'源自大陆法系,我国对于这一理论的研究还很欠缺。欲构建科学的诉讼行为理论体系,就必须从诉讼行为的概念入手。民事诉讼行为的概念,主要有效果说、要件效果说、主要效果说、预期效果说、广狭义说等观点。这些观点各有优劣。相比较而言,广义、狭义说比较合理,广义的诉讼行为包括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的各种具有诉讼法意义的行为,狭义的诉讼行为仅包括法院、当事人和检察机关依法实施的能够推进诉讼进程的行为。
简介:从诉讼行为论的视角看,民事诉讼程序是一个由各种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所构成的“行为锁链”。因此。对每个诉讼行为进行是否成立、是否合法、是否有效和是否有理由的评价至关重要,这四个方面就构成了民事诉讼行为的法律评价体系。深化对诉讼行为评价理论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这将推动中国对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向精致化方向发展。
简介:建立检察机关以提起诉讼、参加诉讼和事后抗诉等多元方式介入民事诉讼的制度,学界在当前已初步达成共识。但是,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的程序机制的设计一直是个难题。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应从三个方面重构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的程序机制:一是重塑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二是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的程序规制;三是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的程序保障机制的构建。只有完成这些改革,检察机关介入民事公益诉讼才具有程序上的可操作性。
简介: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是现代国家的通例,但在监督的力度上存在差异。英国和法国是商事仲裁领域中的大国,多元监督途径、适度监督的理念和内外统一的监督机制是它们的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基本特点。我国仲裁法以内外有别、实体监督为特点,这种监督制度存在不适应社会需要的成分。今后,我国在修法过程中应当汲取英、法等国仲裁司法监督机制中有益的经验。
民事诉讼行为论纲——兼谈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转型
民事诉讼行为概念辨析
民事诉讼行为法律评价体系之构建
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的方式和程序
仲裁司法监督的定位:过度干预抑或适度监督——以英、法两国为对象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