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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购销业务,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当地税务机关有权采用四种方法进行调整。其中第三种方法,即: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成本加利,在应用时应注意它的适用范围。根据细则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四种方法

  • 标签: 法的适用 产量不足 四种方法 用成本 行调整 销售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