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犯前、犯后情节简单归属于人身危险性不只是语义缺损,而且违背法治原则。因为处罚未然之罪缺乏正当根据。从理论上讲,累犯、惯犯可罚性的根据是行为人蔑视、敌视法益的意志状态能被罪过归属;积极救助、赔偿被害人或者威胁被害人或因部分减轻犯罪侵害程度、或客观说明其犯罪意志状态和改变而可以影响刑罚轻重:行为人自首、立功从宽处罚在于他与法律合作的态度是其再社会化的基本要求。简言之,为安全适用刑法,所谓“人身危险性”在特定情况下可影响刑罚适用的综合评判标准,但不宜直接成为情节的定性根据。
简介:<正>一、讨论的缘起自2002年社区矫正由试点地区向全国推广始,时经六年,我国的刑事司法格局并没有因此发生明显变化。相反,过渡体制致使职责不明,执行和诉讼程序过于粗糙简陋,一些刑种存在缺陷,管理经费匮乏,社区自治能力极弱,政府整合能力不足等问题已令相关管理部门陷入困境,问题的纠结程度也远远超过了制度改革者的预计。这就不能不促使我们全面观察和细致分析当下的制度实践,找到问题及成因,深入论证和合理调整相关对策。
案外情节与人身危险性
社区矫正应向何处去——以重庆市试点情况为切入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