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允诺禁反言原则最初来源于英国法中的禁反言法理。继凯恩斯伯爵之后,丹宁勋爵在“高树案”中重新正式确立这一原则,突破了对价理论,宣布如果一个人许诺同意以小额支付了结全部债务,那么衡平法上就不允许他收回允诺,即使该项许诺没有对价。这一原则的适用条件包括:存在缺乏对价的允诺;受诺人合理信赖允诺或允诺人应当合理预见受诺人将信赖允诺;受诺人必须依据该允诺行事;对公平的考量。允诺禁反言原则既适用于放弃权利的明示允诺,也适用于禁反行为。在英国,这一原则仅能延缓权利,不能产生诉因,因此,违反这一原则的救济方式只能是实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