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我国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中首次以立法的方式来确定“强制性规定”法律地位,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强制性规定”的适用仍旧存在问题。我国仍需要对国际私法中强制性规定制度立法上的不足予以研究弥补。
“直接适用的法”在我国的适用——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