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直以来学术界对于中国土司制度的研究大都以西南土官为重点,对于甘青地区的土官制度研究只限于简单的阐述。明代甘青地区的土官制度有着自身的特征,它与明代西南地区的土官制度有着较大的区别。然而何以产生这样的差异,学术界讨论的并不多。本文认为明代甘青地区之所以实施以流为主的“土流参治”制度,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民族文化类型不同;二是历史上中央王朝对这些地区的治理程度明显不同;三是明初西北、西南地区所面临的边疆问题不同。
明代甘青土官制度实施原因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