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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先行为效力是行政过程中作为阶段性行为的先行为对后行为的约束力,是行政过程性介入行政行为理论的必然结果,是先定力、程序经济、程序信用、禁反言的必然要求,是政府公信力、程序渐进性在行政行为过程中的折射反应。其基本要求包括:行政过程中的阶段性行为同样有程序价值和法律效力,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否定和推翻先行为。后行为不能有悖于先行为目的。非因法定理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有程序省略、遗漏、添加、停顿、回转、反复等"反程序"现象。我国当下制度设计中已有诸如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程序中的证明力、提请或移送处理、职能分离等源于先行为效力的相关制度"影像",今后应加紧确立和完善先行为效力的理论体系和相关制度设计。

  • 标签: 行政过程 先行为 推进力 阻止力
  • 简介:我国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将本属于适用法律违法定性为“瑕疵”的现象,这在个案中会使很多凭借行政行为适用法律违法的理由而信心满满的原告,意外败给“瑕疵”二字。这种情况会使“法律工具主义”抬头,合法行政的标准体系毁于“瑕疵”。此类判决大多发生于未列明法条的具体条、款、项、目,结果文书未载明但行为过程已出现法律条文,误写法条,具体条文对应错误等情形。判决中对瑕疵认定的理由包括不影响行为合法性、不违法、不当、不影响原告权利、不影响处理结果正确性、不影响行为有效性、不足以导致撤销、避免“同义反复”等。为此,必须明晰何为适用法律、为何要适用法律、何时适用法律、由谁适用法律等基本理论问题,并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条文,尤其是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修改为“违反法律、法规”。

  • 标签: 适用法律 瑕疵 违法 行政判决 行政诉讼法
  • 简介:我国行政诉讼原告与第三人资格标准均包括"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界限难以厘清。修改后《行政诉讼法》进一步将二者统一表述为"利害关系",更加剧了二者之间的界限模糊性。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身份互易"与"身份排斥"两种关系模式。尽管同为"利害关系"标准,但对原告和第三人存在不同的法律内涵与要求。应有条件地承认间接的、可能的、事实的、民事的等利害关系的可诉性。

  • 标签: 行政诉讼 原告 第三人 资格 利害关系
  • 简介:具体行政行为"撤变"限制包括"撤变一般禁止"和"禁止不利变更"。"撤变"限制路径包括设定有权"撤变"期间、程序同一、利害关系人同意以及"撤变"范围、主体、方式等方面。为践行法的安定性、信赖利益保护、控权等先进理念,我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1条、修改后《行政诉讼法》第77条第2款、有关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等应做针对性调整。

  • 标签: “撤变”限制 “撤变”一般禁止 禁止不利变更 路径 制度完善
  • 简介:行政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投入或者成本包括直接成本、时间机会成本和惩罚成本,预期违法成本和预期违法收益量化后的数值差决定相对人是否从事违法活动。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进行经济学分析的价值在于,揭示了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面临的利益冲突及平衡方法,优化行政立法资源的配置,利于行政基本原则的具体落实。预防和减少行政违法行为,需要发挥法律的威慑力和完善事后处罚制度。

  • 标签: 行政相对人 违法行为 经济学分析 价值 预防对策
  • 简介:行政程序法治化包括行政行为程序化、行为规范程序化、行政程序合理化和行政程序法治化四项基本要求。行为程序化是为行政行为配备必要的程序要素和制度,为主体双方设定合理的权利义务。行为规范程序化是使静态的法律规范变成动态的规范,增加规范的程序含量。行政程序合理化是使程序更加合乎理性。行政程序法治化包括法治程序、以法治理年规制和整合行政程序、程序理性等基本涵义。

  • 标签: 行政程序 法治化 程序化 程序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