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1
1 个结果
  • 简介:摘要:在实践中,越来越多的交易活动需要借助真正利益第三合同来达成交易目的。我国《民法典》对此做出了正面回应,在第522条第2款中明确了真正利益第三合同的规定,并确认了第三基于合同所享有的权利。这弥补了我国《民法典》颁布之前关于真正利益第三合同制度的空白。然而,由于篇幅的限制,《民法典》只有一个条款对真正利益第三合同做出了规定,对于该制度设计过于单薄。第三在权利的享有受制于合同当事的合意,是真正利益第三合同中的弱势主体。就真正利益第三合同中的第三而言,目前我国《民法典》仅规定了其所享有的直接履行请求权以及违约责任请求权,但未对对第三权利的取得和行使以等方面做出合理的规定,而法律规定的不足必然会带来第三权利的缺失。

  • 标签: 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 合同相对性 权利取得 第三人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