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德国的判例表明,专利的等同保护范围应该及于与权利要求记载的构成虽有差异但又实质相同的技术。德国法院在专利等同原则的适用上建立有积极的等同适用标准与消极的等同适用标准。其中,“发明技术思想的实质含义”要件、置换的“联想容易性”要件和现有技术抗辩的理论与实践对我国专利制度的完善有重要启示意义。
德国法院对专利等同原则的适用及其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