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除行政赔偿的案件外,其他行政案件都不得适用调解。而在实务中,常常出现原、被告在法院的协调下达成合意,原告最终撤回起诉的情况。这表明在行政诉讼中更大范围地引入调解制度势在必行。行政诉讼调解有实践需要且事实上存在。应当完整地构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将调解结案作为法定的结案方式作出规定,赋予调解书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论行政诉讼调节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