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当前全面推进“捕诉合一”的改革背景下,构建科学合理的审查逮捕证明机制,提升逮捕决定的客观性与公正性,是防止审查逮捕职能弱化进而保障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举措。审查逮捕证明与司法证明具有相似性,属于“准司法证明”活动,应当参照司法证明的方法建立层次化的“准司法证明”机制。逮捕的证据与刑罚要件涉及实体性问题判断,故而应当采用“准严格证明”模式。其证据须具备法定证据能力与证明力,但查证程序与证明标准可以适当简化和降低。而逮捕必要性要件是对社会危险性事项之证明,具有未然性与可变更性,应当采取“自由证明”模式。其证据必须客观而明确,但不必不拘泥于法定的证据来源形式,达到优势证明标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