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问题甲公司受让一宗土地,在欠缴土地出让价款200万元的情况下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登记。此后,该公司以这块土地为抵押物,与银行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现甲公司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其资产(含该地块)被拍卖。那么,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否可以"保护国家利益"为由,要求优先清偿甲公司此前所欠缴的土地出让价款?
土地出让金在破产清算中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