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 要:17、18世纪,西方近代自然法学派提出在国家形成之前,人是自由且平等的,生命、财产和自由追求幸福与财产是人的固有的品质与权利,提出了“天赋人权”的学说。基本人权的概念最初是从何而来还有待考证,但不可否认的是,人权与基本人权都是历史与文化的产物。二战以前,人权观还处于尚未成型的状态。二战胜利后不久,人民对于自身基本权利的渴望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颁布,作为世界上第一个有关人权的国际性文件,为国际人权领域的发展和完善奠定了坚实基础,对世界各国关于本国人权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自此,尊重保护基本人权原则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并为世界各国所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