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本文从实际案例出发,对实质审查中涉及“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情况下,对确定“得知情况”的日期的不同考虑和做法进行了分析,结合北京高院的一个判例强调了“得知情况”的日期的判定,应当基于足够的证据加以认定,不应将其简单等同于“推定审查意见收到日期”或者“申请人收到审查意见的日期”,以免对申请人的正当权利造成损害。
如何确定新颖性宽限期中 “得知情况”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