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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自然是经由诉讼不能实现的,债务人的履行或者承诺履行将激活对债务人的强制力,债务人一旦自动履行即不得请求返还。自然的"亚类"。用"自然"加""来表达有两个含义:一是它不同于一般的作为法定的民事,无论是因还是效力;二是它不同于非,不是纯粹的社会、道德或者宗教义务。用"自然"将""与"自然"连接可以体现出,这一类的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但一旦履行它就是的履行而非不当得利或者赠与。这一点同罗马人区分契约与准契约的思路如出一辙。罗马人将"准"与"契约"相连,就将介于契约与侵权之间的地带统一起来。同样,"自然"也统一了处在法定义务与纯粹的社会义务之间的灰色地带。

  • 标签: 自然之债 赠与 不当得利 法定之债
  • 简介:在我国的法研究和立法过程中,存在着一种与科学性及统一性对立的趋势,甚至是以法典化的形式体现出来的解法典化趋势。法学既然是一门科学(即使是人文科学)就应当首先注重逻辑判断,然后才是价值判断,不能以主观价值判断替代客观的逻辑论证。同时,应当坚持的统一性。统一性的前提应该是坚持“物权二分”及其必然的逻辑后果,即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抽象性。坚持的客体的统一性,即的客体是行为而非现在通说的“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否则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就要发生模糊;坚持用“请求权”统一法,无论是合同、侵权、无因管理还是不当得利,后果都产生请求权;坚持物权救济措施与债权的救济措施相区分,坚持债权救济措施的统一性。

  • 标签: 物权 债权 独立性 无因性 债权行为 物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