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利用学校、幼儿园场所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处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处罚档次:一档:利用学校、幼儿园场所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的;二档:利用学校、幼儿园场所从事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涉及一项的;三档:利用学校、幼儿园场所从事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涉及二项以上的。
简介:第一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处罚档次:一档,没有违法所得;二档,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三档,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裁量幅度:一档,吊销资质,对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万九千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试行)》摘要(五)
《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试行)》摘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