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现代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一度被大陆法系国家“拒之门外”。我国自1994年在消费者保护领域尝试引入惩罚性赔偿后,目前已在诸如《侵权责任法》、《商标法》、《食品安全法》等诸多法律中设计了有关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条款。但上述规定存在诸多不足各条款分散且难成体系,适用范围狭窄,适用条件不合理,惩罚数额的规定不统一。我国应设置侵权惩罚性赔偿德一般条款,将重大过失侵权、足以造成健康严重损害的情形纳入惩罚性赔偿范畴,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威慑、预防、阻却恶意侵权行为的作用。
我国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一般条款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