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 劳动法采用倾向性保护原则作为基本立法原则。雇主雇用工人使得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有一定的从属性。 这就造成了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强烈而薄弱的关系。 劳动法倾向于保护工作人员, 但在这个原则下,劳动者是否能够单方面取消劳动合同便存在了争议。 由于对劳动者的过度保护,对雇主的过度限制导致雇主采取极端措施,损害被添加到劳动者身上,反而不利于实现劳动法的保护目的。本文通过分析劳动合同解除方式之间的差异进而提出对未定期劳动合同改进的建议。
简介:【摘要】 劳动法采用倾向性保护原则作为基本立法原则。雇主雇用工人使得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有一定的从属性。 这就造成了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强烈而薄弱的关系。 劳动法倾向于保护工作人员, 但在这个原则下,劳动者是否能够单方面取消劳动合同便存在了争议。 由于对劳动者的过度保护,对雇主的过度限制导致雇主采取极端措施,损害被添加到劳动者身上,反而不利于实现劳动法的保护目的。本文通过分析劳动合同解除方式之间的差异进而提出对未定期劳动合同改进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