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文章对我国科技法学界关于科技法在法律体系中定位问题的各种观点发表了小结性的意见。笔者原来认为,科技法是以开拓先进生产力,调整社会与自然关系为主旨的特殊部门法。经过持续的再思考,笔者认为,客观上一国的法律体系内部已“一分为二”地形成国内法系统与国际法系统;国际法系统中叉形成了以调整国际政治、经济与民商关系为主旨的子系统和以调整人类与自然关系为主旨的子系统;国内法系统中又形成社会关系法子系统和生产力及自然关系法子系统;科技法是生产力及自然关系法子系统中的主导部门或核心部门。
简介:拙作《科技法略论》(载《法治论丛》1990年第4期及第6期)一文中曾经提出“科技法是调节与管理科技活动及其成果应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一概念,并且认为科技法具有调整社会关系以及人与自然关系的二重性。这种观点引起了一番争论,促使我进一步探索与深思。结果是进一步得出了“科技法是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的,以调整社会对自然的关系,或发展社会生产力、改善一定社会形态存在的物质基础为目的,组织、推动与制导科技研究开发活动及其成果应用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这一更鲜明的概念,以及调整社会对
科技法在法律体系中定位问题的再思考
再论科技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双重关系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