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我是临安县乐平乡东乐村人,1987年,因盗伐集体林木5.4立方米,违反森林法规被判了刑。服刑期间,经司法部门领导的耐心教育,使我认识到自己犯罪的原因:一是认为自己年轻,有几分力气,常混在一伙不三不四的人群中,渐渐学坏。二是出校门后,没有继续好好学习,什么法律、前途、理想,统统不放在眼里。三是光顾着一时的享受,不愿去艰苦创业。
昔日的我 今日的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