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刑事诉讼视野中看守所的权力和义务可以归结为法治中国视野下平衡各方诉讼参与者利益的客观义务。看守所客观义务的法理基础是其行政管理的准中立属性和司法机构之间相互州约的基本原则。兼具追求公正价值和人权保障价值的看守所客观义务由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构成。看守所客观义务的实现方式是:在非法证据排除的诉讼、辩护人及代理人伪证罪的诉讼中客观中立提交证据并为诉讼主体依法取证创造条件,督促诉讼主体在看守所中依法履行职责,适度公开看守所的行政管理活动。推动看守所履行客观义务的措施是建构看守所履行客观义务的文化模式、设置看守所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异地管辖的诉讼制度、确定看守所不履行客观义务的法律责任。
简介:场域理论中,貌似由看守所制约的会见权,实质性制约因素是制度因素和隐性因素,前者主要是指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履行监督职能的机构和组织、辩方、被羁押者关联的权利主体及其帮助者,后者是指中国的传统犯罪文化和诉讼观念,以及中国社会的未来走向。考量看守所场域内诸多因素的制约力量,基于权力与权利制约和平衡的基本原则,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确定的会见权现实化,应当建构进一步规范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权并建立合宪性审查制度,侦讯机关禁止会见决定的审查制度、禁止会见决定的必要性审查制度,被羁押者的亲属、法律关系关联者及其权利帮助者的会见制度;同时通过实证对公众的诉讼观念、中国传统的犯罪文化观念进行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