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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个结果
  • 简介:刑事诉讼视野中看守所的权力和义务可以归结为法治中国视野下平衡各方诉讼参与者利益的客观义务。看守所客观义务的法理基础是其行政管理的准中立属性和司法机构之间相互州约的基本原则。兼具追求公正价值和人权保障价值的看守所客观义务由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构成。看守所客观义务的实现方式是:在非法证据排除的诉讼、辩护人及代理伪证罪的诉讼中客观中立提交证据并为诉讼主体依法取证创造条件,督促诉讼主体在看守所中依法履行职责,适度公开看守所的行政管理活动。推动看守所履行客观义务的措施是建构看守所履行客观义务的文化模式、设置看守所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异地管辖的诉讼制度、确定看守所不履行客观义务的法律责任。

  • 标签: 看守所 客观义务 积极义务 消极义务 实现方式
  • 简介:场域理论中,貌似由看守所制约的会见权,实质性制约因素是制度因素和隐性因素,前者主要是指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履行监督职能的机构和组织、辩方、被羁押者关联的权利主体及其帮助者,后者是指中国的传统犯罪文化和诉讼观念,以及中国社会的未来走向。考量看守所场域内诸多因素的制约力量,基于权力与权利制约和平衡的基本原则,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确定的会见权现实化,应当建构进一步规范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权并建立合宪性审查制度,侦讯机关禁止会见决定的审查制度、禁止会见决定的必要性审查制度,被羁押者的亲属、法律关系关联者及其权利帮助者的会见制度;同时通过实证对公众的诉讼观念、中国传统的犯罪文化观念进行影响。

  • 标签: 看守所 场域理论 会见权制度 制度改良
  • 简介:看守所的功能研究可以归结为实然功能的揭示与应然功能的赋予,它分别反映了法律规范阐释者和立法者的研究立场。看守所功能研究者均有参酌国际标准和国际准则改良中国看守所制度的初衷,因论者研究前见的差异,看守所制度被归属的结构系统不一,对看守所制度是否应对既往刑事司法的消极后果担责判断不同,论者的研究结论大相径庭或名同实异。看守所功能研究的结构系统应当分别确定为宪法系统、刑事法系统、看守所制度系统,且该研究应当受到中国的犯罪文化、刑事法文化制约;该基点的确立或许有利于推动看守所制度研究的进一步深化。

  • 标签: 看守所 功能研究 结构系统 中国文化
  • 简介:中国尚未建立和正式确立看守所场域中的民商事会见制度。基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权的需要,应当本着刑事诉讼的信息控制、安全和人权保障原则,建构包含实体法内容和程序法内容的民商事会见制度,厘清看守所在民商事会见中的行动边界。民商事会见制度的实体法内容包括会见权的主体、会见的频率与时长、会见的秩序控制、会见的信息交流控制与处罚措施;民商事会见制度的程序法内容包含会见的申请方式、受理会见申请的机关、会见申请的审批及权利救济、会见的审查与安排、民商事会见的档案保存。

  • 标签: 看守所 场域 民商事 会见制度 建构
  • 简介:在中国刑事诉讼法的结构系统中,看守所具有信息控制功能且该功能一体两面地表现为对被羁押者信息沟通的控制和保护.信息沟通控制的目标是避免被羁押者的信息失真,信息沟通保护的目标是保障信息传导的及时与有效.秉承信息控制功能,看守所应当对司法机关、监督机构在看守所中获取信息,以及对当事、辩护人的信息传递予以限制;对被羁押者无涉于刑事诉讼案件的信息传导,以及辩护人依法实施的信息沟通行为予以保护.

  • 标签: 看守所 信息控制功能 信息控制 信息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