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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第十三条规定:“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需要适时进行复审,以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又进步明确规定了“标准复审周期般不超过五年。”但从过去和目前情况看,这项工作对于标准判定部门及标准比行政主管部门重视不够,以致于5年以上标龄标准有很多未进行复审,影响了核工业技术进步,并且标准化管理工作上造成混乱。要改变这种状况,笔者认为,首先要在标准化主管部门依据标准化法尽快建立本行业规章制度,定期复审标准,并将此项工作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 标签: 标准复审 《标准化法》 技术进步 技术内容 标准化管理工作 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