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股东知情权是对股东权益的全面保障。股东知情权的制度设计与行权面临着与公司信息利益之间的利益冲突。从一般原则来说应当以股东知情为核心利益,在首位保护股东知情权的前提下,再考虑保护公司信息利益的必要性。但这并不意味着股东知情权的享有与行使不受任何的限制,欲协调与权衡这两种利益间的冲突,在司法权衡过程中要处理好三个关键节点,一是对行权股东课以查阅具体目的的说明义务,对公司课以股东“不正当目的”的证明责任; 二是前股东“提出初步证据”的证明标准达到引起一般人怀疑即可; 三是对于股东获悉信息的保密义务,要设置有效的事前预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