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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债权与权的概念各自从其极端特例出发抽象而成,并非全无交集。尤其对于通过契约实现对的支配关系而言,其都需要借助于合同关系实现对的有限支配。在这些法律关系中,除定限权配备可能的公示手段(主要是登记),在其他方面本质上差异并不大。无非是由于物权法定主义的存在使得通过契约实现的之支配关系被区隔成了定限权和纯粹债权,从而也在效力上被划分为绝对效力与相对效力。两者看似界限清晰,但其间也充满了流动性。典型如一旦背后有了法政策的强力驱动,这些通过债权契约实现的之支配关系即有债权权化的可能性,租赁契约即为重要示例。在一定程度上这些法律关系被赋予了权效力,可以随转移,却也必须赋予其相应的公示手段以符合物权法体系,从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通过债权权化的法律技术手段赋予个别债权契约以权效力,也可在一定程度上缓和物权法定主义可能带来的僵化体系效应。

  • 标签: 物债二分 物之支配关系 债权物权化 租赁权物权化
  • 简介:权效力之先买权因可以影响第三人之权得丧,对私法自治干预甚巨,故有赖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如台湾地区“土地法”第104条,“民法”第426条之2。在债权合意与权变动相区分的立法模式下,先买权权效力之体现应为对第三人的权取得有所影响而非先买权人可以直接宣告出卖人与第三人的债权契约无效,台湾地区的立法修正与司法实践皆有力地证明了此点。故我国《民通意见》第118条无论是在效力层级还是法律技术上都有值得商榷之处。但在其被废止之后,应承认承租人之先买权仅具有债权效力。大陆学界有观点认为因租赁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公示性故承租人之先买权有债权权化的可能性,但并不符合现有的法律体系,仍需斟酌。

  • 标签: 承租人 优先购买权 物权效力 债权物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