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现行法律关于公安机关"有案必受"的规定,削弱了受案程序案件过滤的功能。这一规定不仅增加了公安机关的办案负担,而且无助于保障社会公众的控告权。从程序规则来看,受案程序的设置应当在保障公众基本权利的同时,兼顾刑事诉讼的客观规律。因此,应当对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受理程序进行反思,理顺受案与立案之间的关系,合理评价立案程序的价值和地位,并进行积极改造。
公安机关刑事受案程序的实践困境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