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关系中,总包单位负有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同时,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分包单位负有向总包单位开具工程款发票的义务。现实中,总包单位出于节税的目的,常会利用自己的缔约优势要求分包单位向其开具材料款发票而非工程款发票。这种约定的效力如何?总包单位如何通过合法路径实现自已的节税目的?笔者通过本文对这两个问题予以论述。
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中约定开具材料款发票的效力性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