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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关于监护责任的规定,是在承袭《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的基础上经修改而成。该条第1款的归责原则是一种有减责抗辩事由的无过错责任;第2款既未确定所谓监护的补充责任形态,也未确立所谓公平责任形态,其与归责原则无涉,而属于例外规定性质的条款;该条第1款确定了监护责任的一般原则,第2款则是针对第1款的特殊的例外规定。在涉及监护侵权责任的诉讼中可以直接列监护为被告。

  • 标签: 监护人责任 归责原则 减责的抗辩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