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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民法典》出台前我国对胎儿的民事权能力持完全否认态度,后《民法典》16条规定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视为具有民事权能力,这一规定强化了胎儿的权利保护,体现了民法的时代精神。涉及胎儿利益保护问题,虽然有此规定,但仍应认为胎儿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原则上也不享有民事权能力,仅仅只有涉及胎儿利益保护法律才视为具有民事权能力;同时胎儿的民事权能力除了遗产继承、接受赠与外,还对财产权和人身权等利益保护提出了意见。

  • 标签: 胎儿 民事主体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 利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