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从适用的主体、对象、基础以及程序等方面来看,《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安置教育”是独立于刑法的保安处分措施,在许多方面与德国刑法规定的保安监督类似.就有效预防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思想的传播与影响而言,安置教育有着积极意义与正面价值,应该予以肯定.但是,安置教育在实体方面存在适用对象扩大化、适用时间无期化与适用前提形式化的风险,适用程序的透明性与有效性也有待于提高.为了充分发挥“安置教育”的积极作用,应该通过法律解释或者实施细则对之予以完善,例如适当限制其适用的前提与对象、规定最高期限、完善危险评估机制,赋予被适用对象质疑风险评估结论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