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和第11条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效力判断规则,系对原《公司法》第60条第3款的解释。在2005年《公司法》修订后,如何根据该法第16条、105条和第122条的规定,正确认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合同效力,学界和实务界并未能取得一致看法,这成为物权法担保物权编司法解释起草和论证工作中需要加以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笔者不揣浅陋,撰文如下,权当引玉之砖。一、学术观点的分歧与缺陷对于违反《公司法》第16条、第122条的规定,未经适当的公司机关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