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1
1 个结果
  • 简介:【摘要】随着牵动全球命运的哥本哈根气候大会落下帷幕,各国都纷纷做出了相关的预期减排目标,给地球“降温”,表明人类更加重视环境问题,重视保护我们的地球。湿地具有“地球之肾”的美称,它对调节气候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保护湿地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我省的《黑龙江省湿地法律保护条例》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存在不足之处,本文主要论述了黑龙江省湿地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关键词】湿地黑龙江省法律保护一、湿地定义“湿地是指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的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有或静止或流动、或淡水、半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水域。”[1]《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于2003年8月1日起实施,这是中国第一个地方性的湿地保护法规。该湿地定义主要依据《国际重要湿地公约》,同时又结合黑龙江省湿地自身的特点来规定的:“《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总则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自然形成的具有调节周边环境功能的所有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段,包括沼泽地、泥炭地、河流、湖泊及泛洪平原等,并经过认定的地域。”……

  • 标签: 不足完善 保护不足 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