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对比性广告负面性的主要表现是不正当竞争,有可能构成市场混淆、虚假宣传及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对比广告的立法既要考虑竞争价值,也要考虑自由价值,但大多数国家更为强调竞争价值。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尚无规制对比广告的专门条款,一些间接笼统性条款尚不能满足规制需要,因此,我国在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应增列专门条款,以保证其对对比性广告的充分规制。
浅析对比性广告的特征——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建议刘建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