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在对现有的行政行为效力内容和研究方法进行总结、评述的基础上,运用行政过程论的研究方法对行政行为效力内容体系的重构进行了系统探讨。在回顾了行政行为论研究方法下的效力内容的各种学说后指出了传统研究方法的不足,认为在服务行政的模式下,固守概念分析的方法会导致思维的静止、呆板和僵化。重构行政行为效力内容设想建立在研究方法更新的基础之上。行政过程论要求坚持动态、整体、分阶段的观点。在其指导下,重构的行政行为效力内容主要包括先定力、公定力、不可变更力、不可争力、构成要件效力以及执行力,并且前二者属于程序效力,后四者属于实体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