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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学界及实务部门对人民监督监督范围的既有研究主要集中在"三类案件"上,缺乏对"五种情形"及"一项补充"的合理性探讨。对"五种情形"的监督虽初衷良好,但应警惕其异化为检察机关执法合法化的符号。对"一项补充"规定的任意探索则不仅加大了制度运行成本,同时存在民主性缺位和工具化倾向的弊端,需要在执行中慎重对待。

  • 标签: 人民监督员 监督范围 “两类案件” “五种情形” “一项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