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对唐代以来历朝法典的“户婚律”中,禁止表亲中兄弟姊妹通婚条款的传承及流变做了翔实的考察,认为法律如果与当时的社会环境及民情风俗相悖,则丧失可操作性;从这条缺少操作性的律条在法典中存在了一千多年的事实,进而认为在皇权专制时代,因为“重刑轻民”的传统,法律调节民事的能力是有限的,民事纠纷大多靠民事习惯法自行化解。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09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