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于4月20日下午对关于修改煤炭法和建筑法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为了保持法律之间的协调衔接,对煤炭法第四十四条和建筑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修改是必要的。同时,有些常委委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4月21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出版日期
2011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