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对外缔约权及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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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根据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享有高度自治,在对外交往方面亦享有一定的权利。但是,由于香港特区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实体,其对外交往权必然受到一定的限制,而其对外缔结协定的程序也因其地位而有独特之处。本文试就这两个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学评论》 1993年2期
出版日期 1993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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