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在经济运行机制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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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恩格斯在揭示民法与经济基础的密切联系时曾精辟地指出:“民法的准则只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而当今中国“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究竟是什么呢?它就是我们共和国第三代领导集体的政治宣言中所总结的“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正如初级阶段理论所指明的,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就是建立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客观现实要求赋予中国民法在调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商品关系中的基本法地位。民事主体、物权、债权这三大具有内在联系的民法基本制度,犹如一根主轴连着两大车轮,推动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实践表明,如何正确地认识和发挥具有贯彻效益原则内在要求的民法机制,在深化改革和建立我国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商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1990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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