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事悬赏在侦查实践中存在刑事悬赏主体不明确、案件范围无规定、赏金经费无保障、执行程序不规范、权益人保护不重视等一些突出问题。刑事悬赏具有法定性、互惠性、针对性和群众广泛参与性等特点。运用刑事悬赏时必须遵循四个基本原则,即可能与实际相结合原则、成本与收益相平衡原则、赏金与经费相适度原则和谨慎使用原则。应从确定刑事悬赏的主体、适用范围、赏金来源、规范发放程序、保护举报人权益、落实撤销程序等方面入手构建我国的刑事悬赏制度。
出版日期
2010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